一、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执行吗
夫妻双方的
然而,若执行过程可能对夫妻中的非负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有必要对其应得的部分予以适当保留。
举例来说,倘若一方婚姻伴侣所承担的债务,已被明确界定为个人性质的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便只能对债务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以及在夫妻共有的财产中所占据的那部分份额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条文定义如下:
在婚姻关系得以延续的时期内,两位配偶所取得的任何财产,皆被视为尔等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归属双方共同所有。
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工资金额、年终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手段和经营模式获取的盈利、投资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4)源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须排除依据我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款第三款制定的例外情况;
(5)其他应该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对于这些共有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处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转到个人名下需要什么
通常而言,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不可以任意转移至单方名下。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之下,例如夫妻之间存在着清晰明确的协议约定,并且这一协议已经取得了债权人的认可;或是一方能够证明其所承担的债务并没有用做于日常的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那么这些债务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个人债务。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性质的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这样的债务转换,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如与债务用途相关的凭证、夫妻之间的有效协议等等。此外,法律对于这类情况的认定标准相对较高,而且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总的来说,这样的操作过程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实际执行之前,寻求专业侦探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处理过程的严谨性。
夫妻共有财产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如果执行可能损害非负债配偶的权益,应保留其应得部分。例如,若债务是个人性质的,只能执行债务方的个人财产及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